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於直轄市、縣(市)首長就職之年度實施整編一次。
但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補選時,不在此限。
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四年實施整編一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