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9條 法規: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編組 第29條 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於直轄市、縣(市)首長就職之年度實施整編一次。但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補選時,不在此限。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四年實施整編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