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第7條 法規: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用書、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補償書,連同徵用物資及補償金,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徵用物資無法修復、毀壞、滅失時,無須填發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返還物資。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主管機關應併同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用書及補償書,連同補償金交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