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第3條 法規: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主管機關徵用、徵購物資時,應對所有人或管理人簽發物資徵用書、徵購書,令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物資。主管機關徵用物資之必要操作人員時,應簽發物資操作人員徵用書,令其依規定時間、地點報到。第一項徵用書、徵購書,應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於徵用、徵購報到日前送達。主管機關應遴派專人於徵用、徵購報到時間、地點辦理徵用、徵購相關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