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16條 法規:民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民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四、身心障礙者。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