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12條 法規:民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民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或搶修、運輸工具及其操作人員,公共利益有受到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簽發徵用命令,徵用供架設防空器材、傷患救護及臨時災害收容場所之土地、土地改良物,與供疏散避難、防救災害、運送物資等用途之搶修、運輸工具及其必要之操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