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第4條 法規: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前條所稱正式生,係指配合各校學制,修滿規定學分後,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所稱特別生,係指選修各校課程,研習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之學生。 本條定義的名詞 正式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