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第3條 法規: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分正式生及特別生,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就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