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第2條 法規: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應經其本國政府保送,並通曉中國語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