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3條 刑事局應定期查核DNA資料庫中嫌疑人資料,其建置逾二年且判決確定與否不明者,應請法院或檢察官協助查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採樣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軍事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應予刪除。二、被採樣人受起訴處分而案件繫屬法院,或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件者,得不予刪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