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第9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刑事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每年應定期舉辦DNA採樣訓練。執行採樣人員,宜優先遴選曾接受DNA採樣訓練或講習之人員,並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