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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一、被採樣人身分。
二、被採樣人在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中無資料。
三、少年被告之採樣,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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