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採樣或送驗機關應將DNA樣本儲存於管制及安全之場所,並依據DNA樣本性質存放於適當環境,以維護DNA樣本之完整。
未能即時送驗之DNA樣本應指派專責人員保管,並注意DNA樣本安全,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交付。
內政部警政署應每年定期督考所屬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之採樣作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每年定期督考所屬採樣單位之採樣作業。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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