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9條 法規: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由執行機關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冊並附有關考核等資料,送該少年住居地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