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二、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法院處理。三、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法院處理。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如未逾二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完畢後,得酌情採適當方式通知少年之家長、就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加強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