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7條 法規: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於裁判後均應將裁判書正本分送原移送之警察機關;非警察機關移送者,應分送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