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強實施上開工作。
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9-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9-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