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5條 法規: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強實施上開工作。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