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第2條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第3條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
- 第5條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
- 第6條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
- 第7條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於裁判後均應將裁判書正本分送原移送之警察機關;非警察機關移送者,應分送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 第8條法院將少年交付警察機關以外之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時,應通知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 第9條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由執行機關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冊並附有關考核等資料,送該少年住居地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 第10條警察機關對於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根據其素行隨時瞭解其生活情形,如發現異狀,即予適當之處理。
- 第11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
- 第12條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
- 第13條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一、年滿十八歲者。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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