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35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會議 第35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每二星期舉行一次,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