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3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公共關係室、圖書館、電子計算機中心、各學院、系、所、推廣教育訓練中心、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員)總隊(以下簡稱各單位),分別掌理本校組織條例及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