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21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二章 職掌 第21條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就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遴聘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服其他決定之申訴事項;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