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7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7條 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訓育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之案件,得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