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三、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較重。四、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五、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以上未滿五日。六、酒後駕車肇事。七、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八、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較重。九、違反校訓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