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公費待遇項目如下:一、服裝費。二、主副食費。三、書籍費。四、平安保險費。五、見學費。六、實習費。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享受津貼係指生活津貼。前二項公費待遇及津貼之數額,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按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