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