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教育費用之賠償,應由各校以書面通知畢業學生及連帶保證人限期繳納,並通知其原服務單位。屆期未繳納者,由各校依法追繳。畢業學生或連帶保證人應於接獲各校前項書面通知後三個月內繳納。但有具體事實無法一次繳納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以每月為一期,至多三十六期向各校申請分期繳納。畢業學生或連帶保證人申請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得延長一倍之分期繳納期數。前項經分期繳納期數有一期未繳,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