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9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務之身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