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8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本部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各辦理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一次,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事宜。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疑義或應備文件不全者,本部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說明或補正;屆期未說明或補正、補正不完全或說明、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並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