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官分為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及術科教官;其官等分為警佐、警正、警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