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契約爭議之處理,選擇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為之:一、屬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提付仲裁。三、提起訴訟。四、聲請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