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工程品管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品質管制:(一)自主檢查。(二)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三)矯正及預防措施。二、工地安全及衛生:(一)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二)承攬管理應採取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三)墜落、倒塌崩塌、感電災害類型之防止計畫。(四)假設工程組拆前、中、後設置查驗點實施查驗。三、工地環境清潔及維護。四、交通維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