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法規: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營造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下列百分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自動化設備抵減百分之七。二、自動化技術抵減百分之五。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自動化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