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營造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下列百分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防治污染設備抵減百分之七。二、防治污染技術抵減百分之五。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防治污染設備,以全新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