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法規: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9條 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五、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