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晉升等級、營造業登記、複查、變更組織或合併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千元。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四千元。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二千元。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三千元。五、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