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法規: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7條 營造業申請審核承攬工程契約或承攬工程手冊於工程竣工後申請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承攬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四百元。二、承攬金額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七千五百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六百元。三、承攬金額新臺幣七千五百萬以上者,每案新臺幣八百元。營造業申請停業註記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