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57條 法規:營造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57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