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30條 法規:營造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人員之設置 第30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