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10條 法規: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承攬總額按前條規定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