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4-1條 法規: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1條 前三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其得自行施作專業工程項目金額,適用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