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工地主任執業證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工地主任執業證;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