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職業法規講習,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四十小時以上之講習。前項職業法規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一、營造業相關法令:十小時。二、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十小時。三、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十小時。四、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十小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