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住宅基金支出。二、新市鎮開發基金支出。三、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出。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