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