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辦法進行事業廢棄物之清運及再利用者,應將其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前項紀錄之申報,其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之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