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屬公告之事業,應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