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二、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