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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產生者對於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再生利用用途、清運者名稱、再生利用者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生利用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產銷情形及殘餘廢棄物處置,應作成紀錄。
前二項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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