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母法 第11條 私有土地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申請增設簡易設施,規定如下:一、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二、新增單一設施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八十平方公尺。三、擴建原設施,其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設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